对于《关于加强慢性活动性肝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》内容,近期不少人感到困惑,一直在咨询小编。今天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,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答疑问。
1.对患有慢性活动性肝炎(乙型肝炎、丙型肝炎、丁型肝炎)的参保人员进行定点管理。每位患者应选择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。
2.参保患者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时,必须首先进行抗病毒检查。抗病毒治疗的入院标准:
(一)乙型肝炎: 1.有乙型肝炎病史6个月以上; 2.肝功能异常(ALT升高2倍以上或胆红素异常升高); 3.乙型肝炎血清标志物(两项半)HBsAg阳性; 4. HBVDNA 阳性。特殊情况下,需进行肝组织活检显示G2(指明显炎症)或S2(指肝纤维化指标明显异常)检查。
(二)丙型肝炎: 1、有丙型肝炎病史6个月以上; 2.肝功能正常或异常(ALT升高2倍以上或胆红素异常升高); 3.丙型肝炎抗体阳性; 4.HCVRNA阳性。特殊情况下,需进行肝组织活检显示G2(指明显炎症)或S2(指肝纤维化指标明显异常)检查。
(3)丁型肝炎:参照乙型肝炎入院标准。
3.使用干扰素抗病毒治疗应由主治医师推荐,经感染科主任批准,并经医保办公室批准。治疗期为6个月。如果仍需使用,患者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出现感染。部门将进行复审,复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,按上述程序要求批准后可继续使用,但不得超过12个月。
四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慢性活动性肝炎参保人员用药台账,制定本机构用药管理办法。药品管理办法应当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。
5、参保患者已选择定点医疗机构,治疗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。抗病毒治疗周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,首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持用药及治疗状态不变。并转至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。
六、退休人员、符合优抚条件的病人参照上述规定。
七、患者在具有乙肝、丙肝、丁肝救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结算。
八、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(见附件)必须遵守医疗法,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要求提供合理的治疗,确保参保患者得到安全、有效的治疗。
九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附: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活动性肝炎定点医疗机构名单
2012 年12 月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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